紀念1952年4月28日《舊金山和約》生效日
臺灣邁向正常國家的最後一哩路
黃春生牧師
歷史,是今天政治現實的根源
1951年9月8日,日本與二戰時期的多數同盟國代表,在美國舊金山簽訂《對日和平條約》(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),因為在舊金山簽訂,而通稱《舊金山和約》的國際條約,不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秩序重整的重要文件,更深刻影響臺灣迄今未竟的國家定位問題。
核心命題
歷史從來不是塵封檔案,而是今天政治現實的根源。理解《舊金山和約》,才能理解臺灣為何仍走在成為正常國家的道路上。
從《馬關條約》到戰後接管:主權的歷史脈絡
1
1895年
日本依《馬關條約》自大清帝國取得臺灣與澎湖,以條約形式完成主權移轉,具有十九世紀國際法效力。
2
1945年
日本戰敗,蔣介石政權受盟軍指令在中國(滿洲除外)、台灣、澎湖,以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(今越南、寮國部分地區)的日軍投降。後來蔣介石卻因戰敗轉為盤踞臺灣。
3
受降 ≠ 主權
「受降」與「取得主權」是兩件不同的事。軍事佔領、行政管理,不等於最終主權歸屬。
4
待和約處理
戰後初期,包括當時許多國際法學者與決策者,都清楚知道臺灣地位須待正式和約處理。
臺灣成為日本統治領土,直到1945年日本戰敗為止。然而,戰後的行政接管並未解決主權歸屬的根本問題,這一懸案留待《舊金山和約》正式處理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的核心條文與不隸屬中國
條約第二條
1951年9月8日簽署,1952年4月28日生效。條約第2條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、權利名義與要求。又依照第23條列出了主要佔領權國,即美國。依據戰爭法(Occupying Law),主要佔領權國—美國,在法律上對臺灣保有最高管轄權。而美國《臺灣關係法》將現狀的統治者稱為「臺灣治理當局」,這正是戰後臺灣地位問題的核心所在。
不隸屬兩個中國政權
簽署國之中並不包括「中華民國」(ROC)與「中華人民共和國」(PRC)。兩個中國政權皆未參與此和約主體安排。換言之,任何單方面宣稱「和約已將臺灣交給某中國政權」的說法,都難以完全符合條約文本與國際法原則。

臺灣問題至今不是單純的內政問題,而是歷史遺留的國際法與人民自決問題。
民主化:人民成為真正的政治主體
國會全面改選
1990年代民主化啟動,終結萬年國會,讓臺灣人民真正掌握立法權。
1996年總統直選
1996年3月23日,臺灣舉行首次總統直選,向全世界彰顯主權屬於全體住民,政治權力真正回到人民手中。
政黨輪替
多次和平政黨輪替,證明臺灣民主制度的成熟與穩健,非任何單一政治力量所能壟斷。
公民社會成熟
公民社會蓬勃發展,司法改革持續推進,臺灣展現負責任民主社會的完整面貌。
臺灣真正的政治主體,不是外來政權的歷史宣稱,而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。臺灣不是主權未定,而是主權已確定30年。
對許多國家而言,直接選舉總統或許只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;但對經歷長期威權統治的台灣而言,這場選舉象徵著政治權力真正回到人民手中。臺灣今日面對的課題,不是是否已具備國家條件,而是如何完成最後一哩路:讓事實上的民主國家,成為法理上與國際上被正常對待的國家。
最後一哩路:四項關鍵工作
深化民主制度
防止任何威權勢力滲透與侵蝕,鞏固臺灣民主的根基。
凝聚公民共識
以人民意志決定國家未來,讓每一位公民成為歷史的共同書寫者。
推動憲政正常化
使現行體制更符合臺灣現實,讓法律框架真實反映這塊土地上人民的意志。
擴展國際參與
讓世界看見臺灣是負責任、自由且可信賴的夥伴,在國際社會中取得應有的地位。

《聯合國憲章》與《國際人權公約》皆肯認人民自決原則。臺灣的未來,理當由臺灣人民共同決定自己的「主權國地位」(status of sovereign state),而不是由歷史殘影、威權敘事或外部強權替我們決定。
紀念1952年4月28日,不是停留在條約考古,而是提醒我們:歷史尚未寫完,篇章仍在手中。
臺灣,終將以自己的名字,站立於世界
七十多年過去,臺灣已從被支配的島嶼,成長為自由民主的社會。前人走過漫長黑夜,我們更應珍惜晨光。邁向正常國家的最後一哩路,也許艱難,但方向已清楚。
歷史的啟示
一個成熟的人民,不會永遠借住在別人的歷史裡。七十年的民主積累,是我們最堅實的底氣。
未來的方向
臺灣,終將以自己的名字,站立於世界。這不是夢想,而是已在進行中的歷史進程,等待我們共同完成。
紀念1952年4月28日《舊金山和約》生效日 — 黃春生牧師